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新形势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自5月30日以来有北京旅居史人员需主动与所在乡镇(街道、农场)或社区(村)联系,如实报备个人有关信息,并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。未能提供证明的,请主动与检测机构联系进行检测(德宏州人民医院,0692-2121795;芒市人民医院,18788229115),费用自理。
进入居民小区、农贸市场、海鲜市场、生鲜市场、劳务市场、大型商场(超市)、餐饮门店、医院、药店、宾馆、酒店、网吧、KTV、酒吧、公交、机场(候机厅)、车站(候车室)、景区景点及芒政告〔2020〕12号通告确定的室外经营场所等人员流动较大场所时,请规范佩戴口罩,主动出示本人“云南健康码”,并扫描“云南抗疫情”二维码进出。健康码非绿码及未规范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。
“云南健康码”为红码人员,实行集中隔离观察14天,并开展两次核酸和一次抗体检测,费用自理。黄码人员,若能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予以放行;无法提供者应配合开展一次核酸和抗体检测(费用自理),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予以放行。绿码及解除隔离观察人员予以放行。
与疑似、确诊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出现发热(体温≥37.3℃)、咳嗽、气促等症状者,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,要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,并接受相关检测和医学管理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按本通告执行。
附件:
1.乡镇(街道、农场)联系电话
2.定点救治、隔离医院和发热门诊联系电话


来源:芒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
编辑:邢 婧
审核:杨 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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